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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科院调查显示慈善组织财务透明严重缺失
2014-02-24

   法制网北京2月24日讯 记者万静 财务透明是慈善组织自身管理水平与发育程度的重要衡量指标。但是据今天社科院发布的2013年《法治蓝皮书》中《慈善法治现状与完善报告》(以下简称《报告》)调查结果显示,慈善机构对于财务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不够,抽查的15家慈善组织中只有5家公开了2012年审计报告,对于捐款总额只有两家给出了具体数字。

  《报告》抽查的这15家慈善组织分别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、中国宋庆龄基金会、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、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、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、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、中慈国际交流中心、四川?;莘銎斗裰行?、开明慈善基金会、心平公益基金会、华民慈善基金会、希望之光爱心联队、重庆市江北区绿叶义工志愿者协会、“免费午餐”。其中仅有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和“免费午餐”两家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了2012年的具体捐款总额。

  《报告》项目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,慈善机构未公开的原因多种多样,如信息化建设不足、缺乏技术人员等。但是无论什么情况,都应当在其官网或者其他平台予以公开以便于公众的监督。否则,慈善的公信力不仅会逐渐丧失,连接善心和需要被关怀救助的纽带就会中断,更严重的是,这将严重阻碍慈善事业前进的步伐。

   慈善组织财务状况不透明问题一直是其备受诟病的重要原因。根据2010年民政部下属机构发布的《2010年全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现状报告》显示,约有75%的慈善组织“完全不披露或仅少量披露信息”。而披露年报和财报不足的慈善组织约占整个被抽查慈善组织的40%。

   对于慈善组织不重视财务信息披露的原因,《报告》分析指出,目前,中国与慈善相关的法律有几铂但是没有一部完整的慈善立法。例如,《公益事业捐赠法》是规范“捐赠”行为的,对于捐赠人的权利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。

  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认为,事实上,现行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以及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》,均对基金会透明化提出要求,规定“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”,“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,并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”。但是,现实中却存在“有法不依”的尴尬,很少有基金会因此受到惩罚。这也折射出现行慈善管理法规过于宽泛、不够具体的问题。但核心问题却在于,相当多的基金会有行政头衔,与主管部门关系密切,监管部门难以有效问责。同时,当社会踊跃捐款时,一些“官办”基金会往往成为行政指令性的捐赠渠道,这使其很难关注捐赠人的意愿、捐赠资金的使用信息公开,公众也很难监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。表面上看,这种行政化的运作方式保证了捐赠的统一运作,但破坏了慈善捐助市场的公平竞争,形成逆向激励,不仅不利于塑造透明的公益慈善氛围,而且事实上阻碍了传统公益慈善组织向民间化转型。


来源:新浪网
原文地址:http://news.sina.com.cn/o/2014-02-24/140029550126.shtml